中国古代对冤假错案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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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蒙冤入狱10年的当事人日前已正式提出了国家赔偿和冤案赔偿702万元。

 

  对此,相关法院“深感痛心和内疚”。此事若发生在中国古代,情况会如何?从历代刑律来看,涉案司法人员均会被问责。

 

  1.判罚不公,罪过与犯人相同

 

  案子都是由人来办的,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不错,若有人徇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就意识到这一点,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尚书·周书·吕刑》中便提到了刑法审判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一说听信女人枕边风)、索受贿赂、谒请说情。若法官在这五方面有失检点,判罚不公,“其罪惟均”,其罪过与犯人相同。

 

  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因为有比较系统严格的问责制度,意在督责司法人员大都能严于律己,依法办事。

 

  有的人甚至因办错案子而自责偿命。在现代司法界评价甚高、春秋时的李离,官职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因为误听误信,错杀了人,李离十分自责,拘禁了自己,判了自己死刑,尽管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脱,但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刎。

 

  此外,先秦还有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周礼·秋官》中便有“禁杀戮”的官职,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高级公务员,负责纠察法官擅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阻扰他人投诉的法官,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

 

  2.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问责

 

  刑讯逼供,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属于非法取证行为。但古代中国,刑讯在先秦便存在,到秦汉时期,则成为普遍选择,随后的南朝,在这方面又玩出新花样。

 

  《隋书·刑法志》记载,南朝梁武帝时,有种官方认可的刑讯手段:将在押人员大饿三天后再审,反复饿,称为“测罚”。南朝陈则有“测立”:将在押人员拷打后,让其站到约一尺高、仅能容双脚站立的土垛上,每次站“七刻”,约100分钟。

 

  如此酷刑,求生不得,求死不成,没有几个人能不“老实交代”的。但即便在刑讯合法的朝代,法律对刑讯行为也是有严格限制的。隋唐以后,开始以法律形式规范刑讯。

 

  如唐代便规定“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即最多打200下。但对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孕妇,禁止刑讯。《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规定,如果对孕妇行刑,相关责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对生产后未满百日的女犯动刑,法官也要受到处罚。

 

  这在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刑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当然,古代在惩罚执法者的违法行为时,也会考虑是故意还是过失。

 

  宋朝规定,如果故意挟私情违法刑讯致囚犯死亡的,以故杀论,处斩。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减轻罪行。如将无罪者拷打致死,减故杀罪一等;如被拷打死者是有罪之人,则减故杀罪三等惩罚。

 

  古代对犯人的羁押期限也有严格的规定。古代称羁押为“囚禁”,法官如果不按规定囚禁犯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若不应禁而禁,及应枷、鏁、杻而枷、鏁、杻者,杖六十。”

 

  《明律·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规定:“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所谓“平人”,就没有犯罪的普通老百姓。

 

  在问清细节,被告已认罪、又无再询问必要的情况下,不只证人,连原告也应即时放回,否则相关法官要被处罚。《明律·刑律·断狱》“原告人事毕不放回”条规定:“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3.古代法官万一判错了怎么办

 

  司法问责制度,根本上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中国古代在这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五种情况,分别论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

 

  所谓“同职公坐”,是指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可见,即便无私心、无腐败,仅仅是工作失误,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所谓“出入人罪”,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汉代即施行,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刘康,因为“坐杀无辜,下狱死。”

 

  法官依法审案,“援法断罪”,否则问题也严重。据《商君书·赏刑》,先秦时如果法官不执行君主法令,将被判处死刑,而且父母、兄弟、老婆都跟着他倒霉。这一点进入封建时代后,有所减轻,但也要领“笞刑”,唐、宋及明、清法律中都规定,“违者笞三十”。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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