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刖刑的铁证奴隶守门方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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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地区出土的青铜器群中,有两件刖刑奴隶守门方鬲格外引人注目。这不仅是因为它是西周时刖刑制度的物证,而且这种器物的造型也很特殊。打眼看去,它应当是属于方鼎的一种,之所以称作鬲,是因为这种造型的青铜器目前著录的只有五件,其中一件流落美国,被哈佛大学福格博物馆收藏。它不但与庄白出土的造型酷似,时代相同,更为重要的是这件器上自铭“季贞作尊鬲金”,所以人们就把这种鼎划为鬲类。

 

  实际上,这应当是一种异形鼎,这种鼎与一般鼎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上下两层,上层是器身,下部为鬲炉。这种鼎的下部改形是因设置炭火盆引起的,它与圆鼎加设托盘引起足部变化是同一道理。鬲也是古代的炊具,《汉书·郊祀志上》曰:“鼎,空足曰鬲”,这就是说,鬲和鼎同属一类。这种鬲当是鼎的一种,古代铸铭鼎鬲形似,往往混用,所以称其为鬲或是鼎都不为错。如宝鸡茹家庄西周墓出土的一件鬲上,铭文却是“鱼伯作鼎”。

 

  1976年在陕西扶风县庄白1号西周青铜器窖藏中出土的一件刖人守门方鼎颇具特点。这件方鼎通高17.7厘米,口横11.9厘米,口纵9.2厘米,腹深6.3厘米,重1.6公斤。双附耳,器口为钝角长方形。四角各有一个立体卷尾龙。全器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口沿下装饰云雷纹衬底的窃曲纹。下层是一炉体,左右两侧开小方窗。正面为可以开合的两扇小门,一门上饰一兽钮,另一门侧键部是一刖刑奴隶作守门状。炉底镂有5个小方孔,可以从左、右、背后、下4个方向出烟。背面是镂空窃曲纹,可以通风助燃。炉内可烧木炭,使鼎内的食物保持温度。四个鼎足为四兽足,下部四角饰立体隼鸟。此鼎造型奇妙,装饰和实用相结合,颇具匠心,既是一件实用器,也是一件艺术品。

 

  1988年11月7日,凤翔县建筑队民工在宝鸡市南郊茹家庄基建工地施工时,发现一批青铜器。这批青铜器共计6件,其中也有一件刖刑奴隶守门方鼎。这件鼎呈长方体,带盖,盖出土时已残破。通高18.7、口纵22、口横14厘米,重4.3公斤。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器身,下部为炉身。方直口,平沿,沿上置盖,器盖连体,盖中开,可开闭,盖面上饰窃曲纹,盖之四角端各有一小鸟,小鸟可作360度转动,造型十分优美。器两侧有附耳。器腹前后中部口沿下各有一蹲兽,兽两侧饰双层窃曲纹。器身四角各有一龙,龙作向器顶部攀登回首顾盼状,神态生动。器中部有平隔。下部炉身素面,炉前中部有双扇门扉,门前饰阴刻直条纹,左门关闭,右门敝开,门外靠门站立一缺左足、断右臂,即受过刖刑的男性奴隶。炉身后壁有一呈“田”字形镂孔,用以通气;“田”字形的“十”字中央有一蹲兽。炉底有24个长方形孔,用于盛火。炉身底部四角有四个长方扁条形足,足上端各饰有一长颈鹿角式龙首,龙突目,耳部呈凹陷形。四足上饰浮雕式的双线“S”形纹,正面两足的“S”纹细部略有不同,背部两足亦如此。这件方鼎出土时,其平隔中置一獠牙作成的半圆形器。

 

  这两件刖刑人守门方鼎都是西周遗物,其中庄白一号窖藏出土的鼎可早到西周中期,茹家庄这件时代要晚。

 

  类似刖刑题材的器物曾有出土,如美国哈佛大学福格博物馆就收藏有一件与庄白时代相同,造型十分酷似的刖刑人方鼎,北京故宫博物院也收藏有一件刖刑人方鼎,门上均铸有受过刖刑的奴隶守门。又如它盘器足亦为三个受过刖刑的奴隶。1974年山西闻喜上郭村西周晚期的墓群中又出土了一乘刖人守囿六轮铜輓车。发现时代较晚的是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小黑石沟出土的刖刑奴隶守门青铜方鼎,其造型与庄白出土的那件相似,时代已晚到战国。

 

  刖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酷刑,就是把人的脚砍掉。

 

  “刖”,古时与“剕”的意相同,就是断足。早在殷商时代即有此刑。《尚书·吕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官·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

 

  但也有人说,剕和膑的意思相同,“膑”字作“髌”,本意是人的膝盖处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五刑篇》将“剕”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剕,去膑骨也”。

 

  在中国历史上,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献中有很多记载。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左传》记载,公元前六七八年郑国刖强鉏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卫侯刖针庄子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楚国还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

 

  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如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桩典型的事例,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伦》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这些以刖刑作题材的青铜器的出土,是对古代奴隶悲惨生活的真实写照,他就告诉我们当时的刑法确有刖刑。是研究西周奴隶制度的实物资料。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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