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18-02-01 09:04:51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站 已浏览次
为进一步加强西藏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日前,《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九章五十二条。其适用范围为:国家安排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自治区安排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自治区文物局安排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其他符合有关要求的工程项目。
《办法》分别就项目审批、项目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监理管理、工程验收、奖惩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
《办法》指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文物保护项目,自治区文物部门和各市(地)文物部门要按照政府投资管理项目的要求,委托信誉好、技术力量强、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方案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工作,经市(地)文物部门初审后按程序报自治区文物部门审批。自治区文物部门下达的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各市(地)文物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维修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概况、残损简介、残损图片及维修内容、工程做法、工程预算等)上报自治区文物部门审核无误后下拨资金。
《办法》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是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的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招投标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办理开工审批等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对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负责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批准的维修方案与技术洽商文件,严格使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文物维修质量。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与施工单位串通,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和谋取非法利益的,除追究双方责任外,将吊销双方资质。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自治区文物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五年内不得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相关工作,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依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取消施工单位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发资质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企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核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给予处罚。自治区文物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大对工程参加各方质量行为的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管力度,切实把好工程实施的程序关、质量关、验收关,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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