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摸金校尉盗掘汉代古墓获刑
近日,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宣判辖区首例盗掘古墓葬案。三名 “摸金校尉”因从本地的汉代墓葬里盗掘了两只陶盆,获得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
古墓图
郯城县农民杜某、马某、张某,分别是“60后”、“70后”、“80后”,均为小学文化,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是都对古董“感兴趣”。2016年12月初的一个晚上,三人经预谋和踩点后,携带事先准备的金属探测器、洋镐、撬棍、铁锤等工具,窜至庙山镇子房村“土山古墓群”(该墓群为郯城县政府第三批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实施盗墓活动。他们在一处曾被别人盗挖过的古墓内,挖出两只直径40厘米左右的灰色圆形陶盆。后经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该陶盆属汉代,均为一般文物。
尝到甜头后,三人继续寻找盗挖线索,听说红花镇境内的马陵山附近有不少古墓,有人发现了古代的铜镜,还有人在耕地的时候耕出了古代的头盔等,于是就决定前往“探宝”。他们经与在一次殡事上结识的当地人周某联系,多次前往踩点和挖掘,但总是无功而返。
2016年12月28日22时许,当杜某、马某、张某又趁着夜幕驱车来到马陵山附近准备“探宝”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发现盘查,所携带的金属探测器、铁锤、铁锨、撬棍等工具被当场查获、扣押。三人在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此前的盗挖古墓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马某、张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了盗掘古墓罪;三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自愿认罪,缴纳罚金,诚恳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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