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四年三月初四日档案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明

 

  纵42厘米 横112.5厘米

 

  1958年文物局拨交清内阁大库档案

 

  本件档案是弘治四年(1491)三月初四日,敕云南布政司左参议洪汉,前往云南专一管理大理(今云南大理)等府新兴等场银矿,依照成化九年(1473)额数,每年上缴银课。末钤“广运之宝”。

 

  按:明初太祖谓银场之弊,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不可开。洪武十九年始开银场于福建龙溪县银屏山。此后银矿有邓茂七、叶宗留之乱,波及闽浙。景帝时曾封闭。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此后朝野率皆用银,时称“金花银”。天顺二年(1458),司礼太监福安奏请,遣官开办云南、福建、浙江等处银矿,以弥补国库之不足。以后即成定例,由朝廷直接派官开办银矿。这道敕命规定了洪汉前往大理等府管理银矿的职责,指示管理的办法应“量矿脉多少,民力艰易,彼此相济,勿致急迫”。命令其“协从提督太监”管理其事,反映了当时由太监监理地方政务的特有体制。同时,规定了其权限,可以直接委任当地府、州、县的有关官员;也赋予了其相应的司法权:“如有官吏人等生事科扰或矿夫顽猾乘机窃取,及豪势之人妄自横为,应拿问者即便拿问,应奏请者奏来区处。”

 

  又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大理银矿为永乐年设,明政府于弘治元年曾减云南二万两,十三年云南巡抚李士实奏言:“云南九银场,四场矿脉久绝,乞免其课。”嘉靖初闭大理矿。

 

  此件档案对于明代货币制度和社会经济的研究都是值得重视的史料。

责任编辑:小明

扫描此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相关推荐
新浪收藏 | 出山网 | 中国艺术网 | 书画圈网 | 东方艺术媒体联盟 | 辉煌艺术网 | 大河艺术网 | 中艺网 | 环球文化网 | 文物出版社 |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 北京文网
腾讯儒学 | 东方艺林 | 贵州收藏网 | 中国经济网 | 广州博物馆 | 华夏艺术网 | 中华汝瓷网 |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