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和电视有新规
2018-04-04 11:21:33 来源:北京晚报 已浏览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日前公布并施行。记者了解到,根据修改后的《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是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第一责任人。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实施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拍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根据原《办法》,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本次修改后,《办法》规定在以上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单位则应须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同意;制定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修改后的《办法》还要求,拍摄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办法》修改后,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拍摄单位损毁文物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拍摄单位损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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