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怀满租田契

唐
契约
1959年新疆吐鲁番阿斯塔纳301号墓出土
宽21.7厘米、高27.2厘米
此件是租田契约,因被剪做鞋样,文字已不完整,大意是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正月三日,耕田人赵怀满从田主张欢仁、张薗富处租田若干亩若干步,每亩以夏价小麦若干为定额支付地租,按亩步计算,一次付清。租佃人所纳小麦的质量要求“使干净好”,如果租麦不干净,则对风扬取,留下的饱满麦粒才能充作地租。田租限定6个月交齐,若拖延一个月,则每斛地租增加一斗;若拖欠不付,则以耕田人家财抵充。
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唐灭高昌麴氏王国,以其地设西州,领高昌、柳中、交河、蒲昌、天山五县,治所在高昌。唐在西州推行了与内地相同的均田制。该契约订立时间是贞观十七年,所以赵怀满等是唐西州高昌县的授田农民。从吐鲁番发现的佃人文书看,用于出租的土地有官田、寺田和私田之分,此契属于私田出租。私田主佃双方多为小农,往往因彼此受田隔越、经营不便而交错出赁土地,也有小农因家贫无力垦种而出租土地。根据土地质量的高低和租田的种类,租额有高有低,交租方式分预付和后付,地租有交产品和货币之分。这类文书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唐代在西州推行的均田制存在着普遍授田不足的现象,同时可以推断,地主与佃客间建立租佃关系的情况已相当普遍。( 撰文:梁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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