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为城市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建言献策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频繁地出现,文物保护任务艰巨。如何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根脉,代表委员积极建言献策。

  建议拟开发土地在出让前应完成地下文物抢救发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开发地块地下文物抢救发掘保护方面,采取的方法基本上是在土地出让给开发单位之后,再进行拟开发地块的地下文物勘探及考古发掘,而勘探及发掘的经费则由开发单位承担。

  “这样做带来了两个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说。

  一是开发企业会想方设法躲避承担地下文物抢救发掘的经费及需要发掘的工期,甚至有的会采取夜间施工方式,那样即使地下发现文物也能悄悄地予以毁灭,从而导致了大量文物、遗迹及相关科学资料的流失。

  二是开发单位采取找熟人关系及权力部门说情的方式,尽量让开发地块减少文物勘探及考古发掘的面积,这样不仅同样会使地下文物遭受严重损失,同时也会让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之间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同时还会损害地方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近年来,全国已有少数城市关注到这一严重问题,并试图予以解决。

  据了解,江苏省苏州市从2017年开始,已决定由政府的国土储备部门在土地出让开发之前即安排拟开发地块的地下勘探和考古抢救发掘工作,相关文物勘探发掘经费由政府承担,不再向开发企业收取,这样做既保护了文物安全,又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建设之间的矛盾。

  但是,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还是延用传统做法,以致地下文物在开发过程中被破坏的现象屡禁不止,有识之士对此心痛不已。

  “现行的由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地块地下文物的抢救发掘经费及发掘工期的做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在1982年制定完成的,当时的土地开发的主体主要还是国有企业,而且土地开发量不大,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还不太突出。”贺云翱说,当前,土地开发企业已大多是私企或股份制企业,他们对自己要独立承担开发地块地下文物的抢救发掘保护经费及发掘的工期,而出土文物都完全归国家所有,甚至如果有特别重大的考古发现,连开发建设项目都可能要被取消等做法不完全理解,于是,地下文物屡被破坏或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便趋向尖锐。

  因此,贺云翱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地政府在拟开发土地出让之前即必须完成地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及发掘任务,以履行法律责任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确保国家文物的安全,同时也能有效化解长期存在的地下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相冲突的矛盾。

  二是土地开发之前所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发掘工作经费应由地方政府(如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如果当地经费解决有困难,也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掘经费,以体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对地下文物保护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短期内在全国全面推行上述两条建议有困难,则至少应先在大中城市予以实行,再逐步全面推广到中小城市。”贺云翱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来做修订时,应将新的成功做法及相关要求列入其中,以永久解决我国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地下文物的安全保护问题。”

  建议设立城市考古专项经费

  “城市是伴随人类文明与进步发展起来的,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见证。城市考古工作自20世纪50年代已经开始,经过多年的实践、理论总结,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实践证明,城市考古所取得的成果,对我们今天的城市建设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青州市文物局副局长、青州市博物馆副馆长王瑞霞说。

  一方面城市演进的历史需要挖掘、研究,作为重要的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发展中起了很大作用,一方面我们的许多城址在无法留取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加速消失。

  王瑞霞觉得,近几年,城市改造扩建、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各种产业园区建设等正处于高潮,特别是城市建设向地下要空间,一些部门和有关领导对文物保护不理解,总认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会影响工程进度,甚至让工程下马。

  据王瑞霞了解,许多已知城址未列入文保单位,特别是“城摞城”的情况,无法纳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范围,保护经费无法落实,再加之认识不到位,致使许多城址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几年消失在加速。

  面对这种局面,王瑞霞强烈建议,设立城市考古专项经费,使城址应保尽保,使城市考古工作得以有计划地去做,而不只是被动的抢救性考古。(徐秀丽)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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