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文物普查函〔2017〕257号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相关部门:

  经报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国评组函〔2016〕35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及相关单位按照《关于推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2142号)要求,逐级推荐、评选,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拟表彰普查先进集体80个、先进个人80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现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7日)。公示期间,对拟表彰对象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文物局)

  电话:010-56792226;010-56792098

  传真:010-56792224

  邮箱:pucha@sach.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邮编:100009

  附件:

  1.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

  2.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名单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

  2017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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