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尽可能避开成为有“空”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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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存有大量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被称作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新华社2月11日)

 

  应该说,依照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再辅以早前《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可谓是迎来了美好的春天。因为,按照通知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可能避开”。但笔者以为,要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落到实处,还任重而道远,千万别因“尽可能”而有“空”可循。

 

  其实,近年来文物、建设、强拆等字眼,已然成为地方建设一个沉重的“诟病”,一个历史文化不能承受之重,在唯gdp论;在充斥着傲慢的权力意志和急功近利的政绩观作祟下;在土地成为地方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语境下。古建筑或是不可移动文物与经济价值相比对,在保护的天平砝码上往往失去比重。什么只要实打实利益的“没啥了不起”古宅强拆事件;什么因挖300万吨煤拆古村;什么因古城重建“拆真仿古”;什么因新型社区建设拆古建筑群的;什么以“保护改造”为名拆古民居的;什么因国道扩建拆古城墙的;什么在房企野蛮施工中“不小心”被毁的等等如是。如果能尽可能避开,或许这些问题不可能发生,关键是想不想避开。

 

  在《资本论》有这样一句话: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或许这句话带有片面性,但纵观近年来对不可移动文物破坏,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多年来,对名胜古迹的保护从中央到地方,可谓是不遗余力。按理说,有法可依足以对违法者具威慑力,能起到了震慑的作用。然事实证明,一些地方在“开发”声中大肆破坏传统建筑和文物古迹,甚至一些破坏可以说是肆无忌惮的。而如今的“尽可能避开”固然很好,如果没有有力的考察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很容易为打“擦边球”“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等掩盖违法违规行为所借用。为此,还得看监督部门如何“堵”空?

 

  有鉴于此。不让尽可能避开成为有“空”可循,实则是摆在监督部面前的一道“考题”。如何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不只是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名胜古迹保护的重要性;如何不因为名胜古迹阻碍建设,就一拆了之;相关的监督部门如何下功夫,沉下身去,加大监督力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提高破坏名胜古迹违法的成本;如何有效杜绝一切为了集体或者个体利益,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如何将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置前,不要每每总在“风雨后”的亡羊补牢。才能留住这些历史的印记,让优秀历史文化得以传承。

 

  “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名胜古迹是历史和文明的载体,是老祖先留给我们的共同财富,是无法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好历史文物,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无论尽可能避开是否有“空”可循,笔者相信,只要我们每一个社会个体都能“主动”和“自愿”加入保护行列,每一位地方管理者能摒弃只顾眼前利益,不掉进功利主义乃至被政绩主导的陷阱,尽可能避开便会成为打心底的“自觉”避开。(文/鱼予)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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