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文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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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做好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

 

  《意见》要求,到“十三五”末期,我省要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全面完成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查明全省国有单位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基本状况。

 

  《意见》要求,在文物分布相对密集的地区,要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要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长城保护。公布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全省长城保护范围。全面落实长城保护员制度。完成《辽宁省明长城总体保护规划》《辽宁省早期长城保护规划》。实施“绥中县长城保护与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小河口段等6处明长城重要点段保护修缮工程。

 

  《意见》提出,要做好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在已开展的阜新万人坑保护展示系列工程的基础上,实施旅顺监狱旧址、南子弹库旧址、抚顺战犯管理所旧址、本溪湖工业遗产群(肉丘坟)等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开展主题活动,让文物资源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深厚滋养。

 

  继续加大博物馆免费开放的范围,将符合国家规定,功能完善、社会影响较大、社会效益较好的博物馆均纳入免费开放行列。力争到2020年,全省博物馆总数达到110个,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50个,全省博物馆年均举办陈列展览200个以上。

 

  同时,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适时出台《辽宁省文物保护条例》,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追责。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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