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回头看”情况的通报

  文物督函〔2017〕1978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长城保护、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2017年,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回头看”(以下简称“回头看”),针对去年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再督察,重点抓落实、促整改。通过连续两年的专项督察,《长城保护条例》得到进一步落实,各地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取得突出成效,长城保护和监管主体责任得到有效推进,长期没有解决的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察内容与督察结果

  依据《长城保护条例》,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回头看”分为五个方面:(一)政府长城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长城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情况;(三)长城“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四)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建立情况;(五)涉及长城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对13子项、35小项进行量化考核,全面评估长城保护现状,核查2016年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要求,2017年10月26日至11月10日,国家文物局专项督察组对去年得分低于80分的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南、陕西、青海、新疆共8个省(区、市)集中开展实地督察。经过考核,8省份长城保护管理得分均达到了80分以上,其中吉林、陕西、天津得分超过90分(详见附件)。2016年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8省份所提174条整改要求,147项得到整改,101项全部整改到位,整改率达84.5%.

  二、工作成效与存在问题

  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文物部门的努力下,长城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和文物部门高度重视“回头看”。辽宁省委书记、分管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南、青海等省(区、市)文物部门召开会议作出部署。辽宁、河南、新疆等省(区)文物部门成立了领导机构。8省份长城沿线文物部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按时提交了自查报告,实地自查了长城沿线124个市(县、区)。陕西、内蒙古、青海对境内长城沿线各市县实地督察做到了全覆盖。

  (二)政府长城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吉林、辽宁、陕西、新疆等省(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长城工作,8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或批办长城保护工作。内蒙古、辽宁建立了省级长城保护专门机构。长城保护经费基本纳入各省财政预算,其中内蒙古、青海每年经费额度超过1000万元,新疆列支长城保护员经费300余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将长城保护纳入政府考核体系。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长城沿线各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长城保护工作责任书》,其中榆林市提出并落实长城保护“四个一”要求(乡镇设1个长城工作站、每10公里聘1名长城保护员、每周巡查1次、每1公里设置1个长城保护标识)。

  (三)文物部门长城保护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截至2017年11月,8省(区、市)86.5%的长城段落已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长城段落、节点和交通路口多已设置保护标识。除辽宁省外,各省长城均实现了保护员全覆盖。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段落已全部建立记录档案。各省长城保护规划均已完成文本编制。吉林省长城保护员坚持每周巡查,文管所按月重点检查和抽查。辽宁省文化厅印发了《长城执法巡查实施细则》,积极落实案件上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文物部门依法处理了21起长城违法案件,关停已获得矿权的企业20家。

  (四)各地积极探索长城保护管理新举措。陕西省榆林市依托各地乡镇文化站建立长城保护工作站,打通长城保护“最后一公里”。8省(区、市)文物部门均与公安部门建立了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新疆巴里坤县与边防部队签订协议书,由边防部队代管6处长城烽燧。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与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签署《警地共建边境地区文物保护“草原神鹰”工程合作协议》,同时为解决毗邻行政区域长城管理问题,内蒙古部分旗县与陕西、山西、宁夏、黑龙江等省(区)相邻县区建立了联防机制。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回头看”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长城保护法规制度有待健全完善。督察结果显示,目前8省份均未出台省级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辽宁、河南两省未建立长城保护奖励制度。

  二是长城保护基础工作有待加强。依法将长城段落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比例参差不齐,新疆占47.64%、辽宁占6.8%,远低于平均水平;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比例,内蒙古、辽宁、河南、新疆4省份均低于50%,其中辽宁占6.8%,新疆为0;内蒙古、吉林、河南、青海等省(区)长城保护员经费偏低或落实不到位,辽宁省有9个县区没有长城保护员。

  三是长城展示利用与社会参与水平有待提高。8省份长城认定点段的展示利用率约为0.2%,长城的社会、精神、经济价值有待进一步研究挖掘,展示利用方式与规模有待进一步拓展,长城保护管理与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局面尚未形成。长城保护社会参与不够,文物部门与公众沟通不够,社会监督渠道不畅。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具体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长城在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相关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推进长城保护工作。

  (二)深化问题整改。针对国家文物局实地督察反馈意见和存在的问题短板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全面落实《长城保护条例》各项要求。

  (三)建立长效机制。把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保护利用相结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整改成效进行客观评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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