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评选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物局(文化厅),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五年来,全国文物系统干部职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砥砺奋进,为文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全国文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更大的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的人员,若有新的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50个,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33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2.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兼顾不同单位类型及人员。50个先进集体中,行政管理等机构占比不高于30%;33个先进工作者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占比不高于40%.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2.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3.贯彻文物工作方针,以改革促发展,加强本单位业务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战斗力。职工队伍综合素质良好,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在各项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4. 近5年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未发生文物损毁、被盗、火灾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被推荐机构还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文物保护类机构:在文物保护管理、展示利用、考古发掘、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博物馆类机构:在博物馆管理、收藏、保护、展示、教育、研究以及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征集,文物经营,社会文物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行政管理类机构:在严格执行文物法律法规,提升文物保护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创新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推动将文物安全纳入党委政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2.热爱文物博物馆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无私奉献,在基层单位平凡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从事文物工作10年(含)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

  被推荐人员还应当分别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文物保护类机构工作人员:在加强文保单位管理,文物养护巡查,推进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考古发掘、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博物馆类机构工作人员:在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全面摸清文物资源状况,创新文物展示利用形式,规范文物经营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改革创新意识,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在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坚决同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捍卫文物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二)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物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部门应成立评选机构,结合近年来文物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地区初审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

  (三)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四)各省级评选机构按程序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处理举报、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评选办。

  (五)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和考察,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工作条件艰苦、工作开展困难地方的单位和人员倾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突出实绩导向,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省级评选机构要参照干部选拔任用“四个必查”工作要求,即对拟推荐人选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未报视为自动放弃。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http://www.sach.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进度安排

  (一)初审环节

  2018年3月31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1份,电子版报送专用邮箱)报送评选办。初审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每个初审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主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

  (二)复审环节

  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2018年5月31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电子版报送专用邮箱)报送评选办。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8)、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9)、公示材料原件。

  七、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联合组成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评选领导小组和评选办名单见附件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表彰程序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把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出来。

  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0)电子版发送到评选办专用邮箱。

  八、联系方式

  (一)国家文物局人事司

  联 系 人:张后武、吴刚

  电    话:(010)56792123  56792120

  传    真:(010)56792135

  电子邮箱:renshichu@sach.gov.cn(评选办专用邮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邮政编码:100009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以庄

  电    话:(010)84233499

  传    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

  1.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5.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7.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8.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9.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10. 评选工作联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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