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发〔2016〕95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阜阳文物工作,推动阜阳文物事业发展。11月22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7〕6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新时期阜阳市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围绕当前全市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文物保护管理、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保护纳入政绩考核、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出部署,以强力推进全市文物工作发展。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各级财政加大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得到了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涉及重要政策措施的35个单位作了具体明确分工,各司其责。《意见》的出台为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树立文物保护也是政绩的理念,将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民众,走出一条符合市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打造文化强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孙丽华)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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