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盗掘延边古城遗址被判刑
2017-12-19 10:29:58 作者:杨威 来源:新文化报 已浏览次
黑龙江几个农民听说延边这边古城遗址多,于是纠集一群人挖掘古遗址,并且挖出来了一些古镜、古剑等文物。但他们最终换来的是锒铛入狱的结局,14人先后被判八年、五年、三年、一年不等。
事情发生在2012年,黑龙江省农民苗某、于某、顾某等在电视上看到有人盗墓文物卖钱,于是也想去盗墓,挖点古文物赚钱发财。他们和几个平时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朋友聚在一起研究,这些人一拍即合。他们研究了一下网上的新闻报道,发现延边地区是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圣地,有着众多古城遗址,而且延边和黑龙江距离近,方便。于是,他们14个人纠结在一起,于当年6月来到延边,首先选择了珲春作为挖掘地,先后来到珲春市哈达门乡干沟子山城古遗址和沙河子山城古遗址进行盗掘,他们挖掘出了铜镜、箭头、斧头、铁锅等古物。然后,他们又来到汪清县满天星满台城古遗址、龙井市老头沟镇太阳城古遗址进行盗掘,但一无所获。
讽刺的是,当他们满心欢喜地拿着盗掘来的古物四处寻找买家时,竟然无人问津,也没有找到销路。没过多长时间,他们盗掘古遗址的事情就败露了,14人中的主犯苗某等10人先后被抓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三年不等,刘某、周某、王某等4人于今年11月被宣判。他们盗得的41件古物悉数被没收。
珲春市法院查明,汪清县满天星满台城古遗址系吉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周某、刘某2、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中,被告人刘某1、周某、刘某2多次盗掘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1、周某、刘某2、王某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周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2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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