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12-06 23:33:05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文物保函〔2017〕190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精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我局将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列入工作计划。为完善评估制度设计,积累评估经验,我局拟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组织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试点组织
由国家文物局统筹指导,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具体评估试点任务。
二、评估试点范围
国务院公布的133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属于县级行政区划的40座历史文化名城(附件1)均参与评估试点。
三、评估方式及成果运用
此次评估试点采取书面评估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现场复核的名城比例不低于30%,根据书面评估的实际情况抽取确定。基于书面评估和现场复核形成的评估结论和评估试点报告,将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并作为今后正式评估时的重要参考。
四、评估材料申报
参评名城根据《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填写《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试点申报书》(附件3,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省级文物部门审核后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书报送国家文物局,其中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各一套。
五、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高度重视评估试点工作,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划内历史文化名城参加评估,并协助我局做好现场复核工作,现场复核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安排专人负责评估试点联络工作,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省文物局联络员和参评名城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报送国家文物局。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詹德华,电话010-56792073,传真010-56792133,邮箱:zyc@sach.gov.cn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
张捷,电话:13522687119,贾宁,电话:13811176327,邮箱:mcwwpg2017@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40座县级行政单位级别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2.《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指标体系》
3.《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评估(试点)申报书》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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