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11-21 23:32:33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文物人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1月7日国家文物局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13日
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文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培训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项目,是指国家文物局及其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统筹,各司室主办。国家文物局举办的培训项目应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局培训计划”);各直属单位及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项目应纳入相应的年度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其他培训计划”)。
每年7月1日前,主办司室及承办单位需提交下一年度“局培训计划”需求;人事司结合文博人才培养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制订“局培训计划”,经征求机关各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批准后实施。国家文物局一般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布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每年11月30日前,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需提交下一年度“其他培训计划”需求及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人事司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审核,制定“其他培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培训项目的,由主办单位报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培训项目主、承办单位应加强研究,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科学编制教学大纲,系统安排课程设计,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加强培训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重学风建设,强化学员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讲坛纪律,确保培训师资对党忠诚、导向正确、严谨治学;加强经费监管,厉行节约,勤俭办学。
第六条 主办司室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启动“局培训计划”培训项目报批手续,报送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培训通知、合同或协议等,经人事、财务等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培训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将培训总结材料报送至人事司。
第七条 如需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办“局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应优先选择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备举办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师资、教学研究、实习等方面的条件。选择其他单位承办“局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应在履行报批手续时说明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实施“局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和结算。培训对象以高级职称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二类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如需提前拨付培训经费,应与培训承办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首笔款拨付不超过培训费(含师资费)的8 0%,结算尾款应填写《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尾款结算明细表》,并开具相关票据。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培训项目,师资费以外的培训费凭培训通知、学员签到表等,按实际参训人数综合定额报销;师资费凭专家讲课费签收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提供相关凭据(复印件,须经财务部门盖章)据实报销;自行实施的培训项目,凭原始票据,依照相关标准据实报销。一般应在培训项目结束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费报销手续。
“其他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应参照《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和结算。
第九条 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培训项目主、承办单位应对网络培训的建设提供内容、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人事司会同办公室对各培训项目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的培训项目,将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擅自举办培训项目的;
(二)未按时启动培训项目、提交培训总结材料,影响年度培训计划实施的;
(三)未按时结算培训经费、影响预算执行的;
(四)违反《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的援外培训以及出国(境)培训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会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模版)
2.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总结材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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