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我局组织编制《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并经2017年10月26日第1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期两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

  附件:《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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