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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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物局联合出台了《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补助范围、支出内容、职责分工、申报与审批、资金监管与管理等都做了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要求,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调查与勘探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经省文物局批准的与文物保护有关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安放、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文物安全巡护支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支出等。办法还规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基本建设、征地拆迁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办法明确,省文物局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重要性、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每年1月底提出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建议和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2月份前报财政厅,财政厅根据省文物局建议,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项目预算控制数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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