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拟规定观众参观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
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国家文物局在相关课题研究基础上拟订了《抗战文物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意见。意见稿适用于抗战文物的认定、保护和利用。意见稿指出,参观抗战文物特别是抗日英烈墓地、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大轰炸、无人区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
意见稿指出,各地文物部门应在组织详实调查和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将重要的抗战史迹认定为文物。并根据文物价值,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意见稿指出,下列抗战史迹可以认定为文物:
(一)抗战有关重要事件发生地,重要战场的遗址史迹及战时重要纪念性建筑;
(二)见证抗战历史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抗战期间各级抗战组织和著名人物从事抗战相关活动的场所和居所,抗日英烈墓葬。
(三)反映日本侵略者经济掠夺、残暴统治和反人类罪行的重要遗址史迹。
(四)战时重要土木工程及军事工事;与抗战具有明显关联的市政建设和基本建设遗存。
(五)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人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于中国境内进行反法西斯战争及相关活动的重要遗址史迹。
(六)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抗战史迹及相关纪念设施。
意见稿指出,体量巨大的战场遗址、抗战公路、抗战航线、工矿企业等相关遗存,以及因事件、生产等形成的具有紧密内在关联性的抗战文物群组,可以认定为包含多个文物点的一处文物。
意见稿指出,具有重要价值但主体不存或遗存稀少的露天战迹地、事件发生地、烈士殉难地、日军暴行地、集团部落、抗联密营(址)等抗战遗址史迹,应依据详实的历史记载、深入的现场勘查和亲历者的口述史料等综合评估和认定。抗战史迹和环境特征物证已全部消失的,不宜认定为文物,但应设立说明牌进行标识。
意见稿指出,与抗战有关的文物如果具有多方面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其他方面的价值更为突出的,可认定为其他类型的文物,在其文物档案和对外展示中应体现与抗战有关的内容。
意见稿也指出,著名抗战人物的出生地(故居)和抗战期间的居所,应根据其与抗战的关联性确定是否为抗战文物;抗战期间建立、已经迁址的抗战烈士殉国纪念地、烈士墓、抗战纪念设施等,其原址可视同为抗战文物。
意见稿指出,抗战文物的保护,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以真实、完整地存续抗战历史信息及其价值为目的。
意见稿指出,万人坑、惨案遗址、日军实施人体试验和细菌战场所等侵华日军反人类罪行遗址,应在科学、规范的考古调查和适当的发掘基础上进行保护。对发现的遗骨、遗物等进行严格的科学技术鉴定,确保证据效力。对遗骨、遗物的保护应有利于证据效力的持久存续。
意见稿指出,抗战文物的利用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抗战文物印证历史、缅怀英烈、警示后人、教育人民、服务大局的作用。
意见稿还指出,国有抗战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抗战遗址史迹建成遗址公园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
意见稿提到,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无人区、惨案遗址等,利用方式应以教育功能为主,不宜用作其他利用方式。
意见稿指出,规范和加强观众参观的引导工作,参观抗战文物特别是抗日英烈墓地、万人坑、大屠杀、细菌战、大轰炸、无人区或相关纪念地时,应衣冠整齐,庄严肃穆,禁止大声喧哗和打闹嬉戏。
意见稿最后提出,各级文物部门应组织开展对抗战文物的定期巡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发现保护利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建设破坏、自然侵蚀、保护利用不当而导致抗战文物严重损毁或灭失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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