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办人函〔2017〕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文物安全责任意识,为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经我局第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方案》(见附件1),做好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轮训工作,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我局主办的培训项目的同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和领导,做好人员选派和培训组织工作。要对相关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抓紧制订2017年工作计划,酝酿2018年培训工作计划;要加大经费投入,将2017年和2018年培训工作纳入工作预算;要建立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

  请填写《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2017年工作计划表》和《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省级联络表》(见附件2、3),于6月16日前报我局。要做好工作总结,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计划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专家与培训处 佟薇 周君生

  联系电话:010-56792124,56792125(传真)

  电子邮箱:gjjpeixun@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 《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方案》及附表

  2.《2017年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计划表》

  3.《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省级联络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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