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依法治孝”:不孝行为要受到严惩
二十四孝图之拾葚异器来源网络
孝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视程度之高、影响社会之深、延续时间之久,为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见。
“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狭义的孝道指针对父母的道德行为,而广义的孝道则延及父母之外的长上之亲。孔门弟子有若说,孝悌是“为仁之本”,在诸多伦理道德中,孝道是最基本的。儒家认为,孝可以使人们之间互相亲爱。而相互亲爱的族群,道德底线明确,统治者易于驾驭:“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孝道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安定。无论是国家危难,还是天下承平,统治者选择贤臣良将的路径大都是“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孝道不因身份高低贵贱而有所差异,凡天下之人,同此一德。汉朝皇帝,自惠帝开始,都在其谥号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类。按照唐人颜师古的说法, 其原因便是“孝子善述父之志”。东汉时期,察举科目中有“孝廉”之目。历代皇帝都重视尊老、养老,都号称“以孝治天下”。皇帝常常亲授《孝经》,唐玄宗李隆基便亲自注解《孝经》。《二十五史》中,因“称孝”而名世、进身的官吏、学者、武将、乡绅不胜枚举。而在民间,孝已相沿成俗,到元代,郭居敬将前代著名的孝行故事加以精选,编成著名的《二十四孝》,后人又在此基础上插图,形成《二十四孝图》。它对七百年来的中国民间社会影响尤为深巨。
围绕孝道,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礼仪规范和法律制度形成互为支撑的完整体系。如果说,礼制中的尊老、孝亲行为来自远古的民间习俗,来自儒家的道德推扬,那么相关法律条文则是硬性约束,不容有违,它是孝道实行的强制保障。今以汉唐时期法律中对“不孝”罪行的惩处为例来加以说明。
实际上,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不孝”罪。周初分封康叔于卫时,周公就对其弟弟康叔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子也曾经说过:“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对于不孝这种“大乱之道”,当然要归之于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礼·大司徒》所载“以乡八刑纠万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曾列举战国时期“不孝”的一些具体表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秦汉以降,国家立法便将这些“不孝”内容具体化、法典化。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法律简文中,有不少对于“不孝”行为的定罪,据之可见当时法律对孝道的维护。例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案例汇编)中,专门有“告子”一案,就是普通士伍控告其子“不孝”的案例:
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无它坐罪。”
控告亲子对自己“不孝”,官府必须派人前往捉拿(“往执”),经过审问定罪后要处死(“谒杀”)。那么哪些属于“不孝”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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