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7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文物人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文物局2017年度培训计划》已经我局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文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全年培训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博人才培养工作,认真贯彻《全国文博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全面实施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紧密围绕文博重点工作,以提高全系统干部能力素质和推动事业发展为主要目标开展培训。

  二、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履行办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培训名称、地点、内容、对象和时间等,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提早启动培训班筹备工作,至少提前一个月印发培训通知,对培训班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三、注重提高培训质量。不断创新培训方式,科学确定培训内容,精心选配培训师资,严格执行培训纪律,提高培训服务水平。要做好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和总结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在培训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培训总结资料报送国家文物局。

  四、切实坚持从严治训。坚持务实节俭办班,严肃培训财经纪律,认真落实财务规定,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办人函[2014]211号)的要求,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办班,不得借办班之名行旅游之实,不得利用办班机会搞公款宴请、个人宴请,不得在培训地留存、转嫁任何经费。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按照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做好学员选派工作并对培训项目的执行予以监督。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文物局人事司联系解决。

  联系电话:010-56792124  010-56792125

  联 系 人:佟薇  周君生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2017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文物局

  2017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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