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千元买进的国家二级文物卖出9.5万 7人因此获刑
2017-03-07 08:35:42 来源:西安新闻网 已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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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转村收旧瓷器时,在长安区大兆街办西曹村“友友”家以4000元购得石雕天禄一个,雇车运回山西省襄汾县南贾镇东牛村自己家中。2011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又把买回的石雕天禄以8000元卖给同村的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把石雕天禄拉回自己家中。
2011年9月份左右,经被告人张文奎、张某乙、刘某乙帮助和介绍,被告人张某甲从山西省襄汾县南贾镇东牛村刘某某家里以4万元把石雕天禄买下,运回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辘辘把巷11号自己家里,张某甲付给张文奎、张某乙好处费各1000元,付给刘某乙好处费3000元。2013年4至5月份,被告人武某某转到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张某甲家见到石雕天禄以后,便以9.5万元买下,用自己五菱面包车运回陕西省蒲城县三合乡武家村四组,藏于其家门房门道东边,武某某多次让买家去看石雕天禄,想卖出牟利,因要价过高,未能成交。
石雕天禄被盗后,警方一直在追查它的下落,根据相关最终在张某甲家中找到。破案后被倒卖的石雕天禄已追回,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追回的石雕天禄为二级文物,原系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庞留井村东明代秦惠王朱公锡墓2010年被盗石望柱柱顶。
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武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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