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省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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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了江苏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这是江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而实施的具体举措。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重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市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开展试点。允许试点单位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试点期限为2年。试点单位由省文物厅、省文物局确定。

  《通知》从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优化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三个方面对推进江苏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市级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独立开发等多种模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演艺、影视等的跨界融合。二是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和展会活动推广产品。鼓励文博单位积极申报“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创新文化产品开发的传播手段。三是明确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等。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通知》还明确提出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组织推进和政策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工作;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专项建设基金和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服务范围,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文化文物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社会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反哺机制。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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