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12月12日,《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经丽水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宣传、组织机构、管理机构职责、资金管理、表彰奖励、规划、区域划分、禁止行为、调查勘探发掘、建设、监测、应急、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利用、违法责任等。
龙泉窑大窑-金村遗址于2016年7月正式入选国家文物局2018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推荐项目“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首批遗产点名单。根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任务要求,2017年8月前必须通过国际申遗专家的现场评估。在评估标准中,遗址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重要考量内容,直接关系到申遗成功与否,出台《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是申遗工作的必然需要,同时也是遗址保护及遗址发展的需要。
今年8月28日,丽水市文广出版局、龙泉市政府联合向丽水市政府上报关于要求对制定《大窑龙泉窑遗址专项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立项的请示,同时开始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9月21日,丽水市政府59次常务会议批准立项申请。10月10日,丽水市文广出版局、龙泉市政府联合向丽水市政府提交《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18日,丽水市政府法制办、丽水市文广出版局领导专家到龙泉市召开征求意见会。11月2日下午,丽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11月17-18日,丽水市政府副市长戚永远一行专程到福建泉州申遗办对接《大窑龙泉窑遗址专项保护管理办法》中保护管理机构设置等事宜,了解申遗的法律文件起草程序、申遗工作的注意事项。(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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