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祥霖:立法是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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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由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6)》新书发布暨非遗保护研讨会在京举办。

  “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基础。”中华曲艺学会名誉会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曲艺家协会理事常祥霖在研讨会上如是说。

  《报告》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问题需引起注意。《报告》分析认为,非遗保护的规范化工作发展仍然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非遗行政法实施缺乏操作性。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建设,仍然处于讨论阶段,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以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报告》指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明确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文件。《报告》关注到,2015年发生的“恶搞花木兰”事件中对花木兰形象的“颠覆”“篡改”“恶搞”等问题的背后,凸显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缺失问题,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诸多的民间文学项目都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由于法律保护缺失而造成的纠纷更加凸显了对民间文学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报告》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保护非常关键,是非遗得到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非遗保护的立法采取以行政保护为主,民事保护为辅,两者并行的模式,尽管现行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但仍存在不足。同时,在全球化背景下,《报告》也提出非遗保护的新思路,即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具有国际视角,在国际公认的框架下展开对等衔接。

  因此,《报告》认为,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在民事权利和传统知识议题上的深层对话,寻求非遗的民事权利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层面取得法理上的突破和一致,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应加快相关专门法的修订,补充可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支撑和衔接的条款。

  此外,《报告》还指出,可以考虑像欧美和日韩等国家学习,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与非遗相关的部门法,以及《传统知识保护法》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甚至扩大到《文化遗产保护法》,为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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