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是利用的前提 利用是保护的途径
2016-10-31 11:49:54 作者:陈艺文 来源:人民日报 已浏览次
我国是世界文物大国,五千年绵延不断的中华文明留下了数量庞大、异彩纷呈的文物,这些文物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基因。善待文物是传承中华文脉、守住民族之魂的题中应有之义。但长期以来,对于如何善待文物,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待文物只能保护,不能开发利用,一旦开发利用便会导致破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文物只有通过开发利用,才能得到更好保护。文物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良现象:一种是保护不力,一些古建筑、古遗址等残破不堪、无人问津;另一种是利用过度,大拆大建,搞过度商业开发,一些文物伤痕累累甚至灰飞烟灭。今年4月,习近平同志对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这启示我们,对待文物,保护与利用其实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实现保护与利用相统一。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于政绩、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对于开发利用文物不遗余力,但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保护。他们虽然也打着保护利用并重、管理开发并举的旗号,但实际上保护并不到位、管理徒有虚名,对一些文物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文物保护与利用是对立统一的,处理好这一矛盾,关键是把握好“度”:既不能过度开发使文物难以存续,也不能过度保护使其丧失活力;唯有保护与利用并举,才能实现文物可持续传承。
加强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保护文物是为了提高文化资源的再生能力,获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物往往具有特定的基本属性和传承规律,只有完整保护其特有属性,才能保持其经济和社会价值;只有具有特色的文物,才能吸引游客,带动文化产业发展。保护文物,首先要保护其真实性,不能随意破坏更改,更不能造假。任何对文物真实性的改变都与保护原则背道而驰。在这方面,以往的教训不少,应引以为戒。其次要保护文物的完整性。文物有固定的组成部分及空间结构,保护工作不能顾前不顾后、顾首不顾尾,破坏其完整性。
开发利用是保护传承的有效途径。对文物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质是挖掘文化遗产的商品属性,使其转化为文化产品、实现价值,推动文物的保护传承。合理开发利用文物,实际上也是文物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增强文物的生命力、可持续发展力,既实现传承文化的目的,又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当然,文物开发利用必须合理适度,前提是文物要得到有效保护。为此,应积极探索形成良性循环的保护利用模式。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的“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提供了有益借鉴。香港政府对古建筑采取“活化”思路,在政府与专业人士监督下,将古建筑交给社会机构运营,既减轻政府负担,又保证其历史文化价值在运营过程中不被破坏,还能提高公众对古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关注度。同样,法国对古建筑的保护利用也采取了社会参与的方式,鼓励人们租用具备条件的古建筑,但对古建筑的使用和改造有着严格限制。
此外,在实践中还应正确看待文化遗产产业化问题。文化遗产产业化是将文物等文化遗产资源导入产业化运行轨道,按照产业规则和规律来运作。文化遗产产业化应以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和价值得到完整保护为前提,而不能以牺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固有文化内涵为代价。如果将文化遗产不分青红皂白地纳入产业化范畴,就会违背保护传承的宗旨与原则,对文物等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影响其传承发展。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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