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依法利用文物避免过度开发
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四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日渐成为社会共识。同时,文物利用仍然存在着文物资源开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会参与不够以及过度利用、不当利用等问题,各级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实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意见》提出了文物利用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秉持科学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注重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坚持合理适度,文物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环境风貌,文物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开发。《意见》提出,通过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促进馆际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创新利用方式,落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切实让文物活起来。
《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合理利用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分类指导,出台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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