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的文物工作,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文物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9月向全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分为7个部分,分别为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明确责任、重在保护、拓展利用、严格执法和完善保障。

  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新形势下全区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在“明确责任”部分,对落实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和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了明确。

  在“重在保护”部分,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加强长城、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加强城乡建设中文物保护;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保障。

  在“拓展利用”部分,强调全区文物工作应当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前提下,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扩大草原文化影响力服务,同时强调要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在“严格执法”部分,从“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强化文物保护督察”、“加强地方文物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和“加强普法宣传”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完善保障”部分,重点强调了“保障经费投入”、“加强科技支撑”和“重视人才培养”三个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了文物保护的政府责任,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实施意见》提出,要深入挖掘研究内蒙古草原文物的价值内涵;要认真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发挥内蒙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草原文化遗产优势;要积极推广警民共建“草原神鹰”边境地区文物保护巡查机制,发展壮大草原“马背文物保护队”、沙漠“驼峰文物保护队”,加强人防技防结合的“草原神灯”田野文物安全报警监控建设;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

  目前,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及时通知全区各地文化文物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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