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立法保护历史名城名镇名村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7日在福州举行,其中审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颇为引人关注。

  该草案提出,历史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福建拥有数量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目前,福建共拥有4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4个中国历史文化街区、13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25个中国传统村落等。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村镇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呈现出保护意识不强、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等突出现象。各界加强立法保护历史名城名镇名村的呼声日益高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林依标认为,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制定《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从该草案中可见,福建将从申报与认定、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立法保护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其中,涉台、涉侨文物和红色文化、理学文化等相对集中,能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和历史脉络清晰的,可以优先组织申报历史名城、街区、名镇、名村。

  对于公众参与保护,该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积极发挥乡贤作用。

  该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可以与所有权人协商,获取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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