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9-23 14:32:42 作者:乔炳武 来源:中国文物信息网 已浏览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西藏自治区是文物大区,文物资源丰富、底蕴深厚、风格独特,蕴涵着丰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承载着民族悠久历史的记忆,是博大精深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灿烂文明中的一颗璀璨明珠。进一步明确加强新时期西藏文物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支撑,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文物工作要夯实基础,加大保护,强化执法,拓展利用,提升能力,依法管理,努力实现从文物大区向文物强区的新跨越。
《实施意见》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法规、加大投入、强化执法、提升能力和严格追责等七个方面,为进一步加强西藏文物工作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支援文物部门依法履行主管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建立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和责任评估机制,以及统战、文物、文化、公安、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11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联运机制,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综合整治;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盗窃、盗掘、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全面落实《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博物馆管理、考古发掘、文物合理利用等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文物经费投入力度,加强文物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地县文物行政执法职能,实现区地县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全覆盖;深化区内外高等院校合格,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新型人才队伍;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各级政府领导和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责任,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坏、灭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责任。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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