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文保单位用途的行为应该追责

  针对文物领域法人违法案件多发的情况,国家文物局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国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重点查处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和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7类案件。对于涉嫌法人失职失责案件,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终身追责。

  一些文物法人省略了“保护”等重要职责,却在“利用”上大做文章;而且,在利用上也是“匠心独运”,对文物的教育和传承功能避而远之,一门心思利用文物去逐利,只要有人肯出钱,文物保护单位就可以任其宰割,擅自改变用途,甚至拆除文物古建。

  众所周知,古城、古遗址和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优秀文化遗产,集历史、文物、艺术、文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身,集成了中华文化的精髓。因此,每一个能够保留下来的文物,都有着厚重的文化支撑和延续,都需要依法进行保护。然而,一些地方重经济、轻文物的做法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比如,有的省市文保单位变身为别墅、餐馆甚至洗脚城,古建筑被经济利益所裹挟;更有甚者,为了所谓的城市建设和开发,不惜对古建筑和文化遗址进行毁灭性的拆除。

  因此,对于擅改文保单位用途,不应止于追责文物法人。从狭义角度讲,文物法人是指文保单位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但从广义角度讲,文物法人还包括当地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如文保单位擅自改变用途,同级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倒逼地方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摒弃重经济、轻文物,重利用、轻保护的偏执发展观,敬畏历史,尊重文化,善待文物。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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