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推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融入景区建设,融入“两山”发展战略,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是指通过展示、交流、传习和亲手制作等方式感受非遗魅力,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亲身体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丽水非遗传播影响力。

  第三条  凡是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传承保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均可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

  第四条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公示、公布授匾等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或数个扎根于丽水市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已列入丽水市级,或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该项目公认的社会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申报单位应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或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展示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4、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保护单位认可的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授工作的人员,接受传授的是市民或外地游客。

  5、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是本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景区,展示点的设立对景区吸引外地游客有较大拉动作用。

  6、展示体验点有固定场所开展体验感受活动,面积应有50-100平方米。

  7、县(市、区)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展示体验活动,对该展示体验点的传习等相关活动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条  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申报表;

  2、年度工作计划;

  3、体验点活动场地、面积及照片;

  4、传习人和体验点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和登记表;

  5、展示体验点的经费来源;

  6、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市、区)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评审及实地考察论证,提出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建议名单。由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公示期满,对申报展示体验点的单位或团体无异议的,由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命名公布,并授牌匾。

  第九条  被授予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1、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完整传授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2、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吸引市民或游客体验。每年开展展示体验活动应有计划,参加展示体验活动要有参与者人数登记,年终要上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主动配合文化部门的相关检查与考核;

  4、建有规范的展示体验活动档案。包括展示体验点管理制度、传习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

  第十条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认定一次。已命名的展示体验点根据本办法第九条所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要求,实行年度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的称号,并予以公布;被撤销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展示体验点的评比等活动,对展示体验点的保护传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将考核情况综合评比,评选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颁发荣誉证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修改意见,请在8月31日前反馈给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非遗处,联系人:黄来松,电话:2091359。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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