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也得由社会力量托底
2016-08-04 10:32:25 作者:沈栖 来源:东方网 已浏览次
时下,人们往往把良性运作的社会构架喻为“三足鼎立”:政府、市场和社会。确乎如此,一个社会倘要纳入现代文明的轨道,亟需彰显出政府决策的引领作用、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和社会力量的托底作用。社会力量须臾不可或缺,保护文物亦不例外。
在新时期,如何以法律为圭臬,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体制机制,乃是一个重大课题。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立法专题论证会上传递出讯息,该文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在这一原则性条款下,修订草案(送审稿)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以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制度空间。诸如:第17条提出,所有权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提出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申请;第85条提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举报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文物主管部门应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87条提出,对严重破坏文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应当承认,我国保护文物工作有着坚持群众路线的传统。早在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就强调:“必须发挥广大群众所固有的爱护乡土革命遗址和历史文物的积极性,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文物保护法》,还是1992年和1995年国务院两度在西安召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都提及文物工作也需要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合力。201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提出:“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反观实践,近十年来,不少城市的志愿者和社会组织,配合主管部门从推土机下抢救出了一大批珍贵的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如北京的美术馆后街22号、曹雪芹故居、孟端胡同45号、南池子等胡同,设立了“挂牌保护院落”,促成《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以居民为主体进行房屋修缮的保护机制”的制定;而南京老城南的保卫战,不仅加速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出台,也使南京继北京之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了“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保护更新”等重要原则,从全局上对名城保护及文物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恰如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2010年度“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颁奖典礼上所说:“保护文化遗产绝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文物工作者的专利,只有广大民众真心地、持久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最可靠的保障。”要兑现这一“最可靠的保障”,我们委实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有相当多的急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订我国文物保护法适逢其时,有专家在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立法专题论证会上提出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也是切中肯綮的。人们期盼富有“社会力量托底”意涵的新文物保护法早日出台!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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