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 涉15省区

  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7月19日,国家文物局发布通知,决定组织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全面开展长城执法检查,重点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督促落实长城保护政府责任,完善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建立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一批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通知明确了此次督察的范围,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国家文物局已依法认定的长城段落。

  据了解,本次专项督察采用国家文物局督察、省级自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督办、试点示范、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长城保护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7月19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长城执法巡查办法》、《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全面开展长城执法检查,重点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督促落实长城保护政府责任,完善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建立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一批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二、督察范围与督察内容

  督察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国家文物局已依法认定的长城段落。

  督察内容:

  (一)长城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情况;

  (二)长城“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三)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建立情况,涉及长城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四)长城保护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详见附件《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

  三、督察方式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国家文物局督察、省级自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督办、试点示范、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一)国家文物局督察。国家文物局组织督察组,对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长城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对涉及长城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办。督察组按照《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听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汇报,查验相关文件资料,并在被督察省份随机抽取2个长城分布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汇总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反馈督察意见。

  专项督察期间,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市平谷区红石门长城组织开展“京津冀长城执法联合巡查试点”,在陕西省府谷县组织开展“明长城卫星遥感与无人机执法监测试点”,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陕西省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专项督察期间,国家文物局“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设立专人专席,接听、受理群众对长城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安排查处督办。

  (二)省级自查。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组织开展全面自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自查,应按照《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形成自查报告,开展自查自纠;随机抽查3-5个县(区),所查县(区)长城段落实地检查率不应低于10%,并对辖区内涉及长城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现场督办。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辖区内交叉检查,鼓励毗邻省份开展联合巡查。

  专项督察期间,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长城执法巡查办法》要求,对辖区内长城及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其中对已认定长城段落的实地检查率不应低于20%.实地检查,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长城段落。

  四、工作安排

  专项督察时间为2016年7月至10月,分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根据专项督察通知要求,部署辖区内专项督察工作,确保保存有长城段落的404个县(区)同部署、全覆盖。

  (二)省级自查阶段(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各地全面开展自查,自查报告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于9月15日前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自查报告应包括本辖区专项督察组织实施情况,《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自查自纠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整改方案,涉及长城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长城保护与执法监管难点及建议。自查整改工作应于9月20日前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国家文物局督察阶段(201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国家文物局组织督察组,集中对长城分布省份进行实地督察,结合省级自查和县域抽查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保护情况核定量化分值,形成督察报告,反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于问题突出、分值较低的,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四)汇总通报阶段(2016年10月)。实地督察结束后,国家文物局汇总15个省份督察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务院,有关内容向全国文物系统和全国文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督察第一责任人,专项督察部署与实施情况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负责同志专题汇报。实施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的地区,应以专项督察为契机,密切文物行政部门与执法机构的业务关系,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

  (二)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找准短板,查缺补漏,逐项检查“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执法巡查制度、保护员制度,完善文物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联动机制,将长城监管与执法切实纳入工作视野,形成工作常态。

  (三)及时报告,认真整改。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在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长城保护与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与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杜绝瞒报等现象发生。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就突出问题建立台账,逐项督促整改;对于辖区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应以专项督察以契机,切实加强长城保护与普法宣传,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察、巡查,客观反映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方法,引入志愿服务,扩大社会参与,助力长城保护与执法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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