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功能

  日前,本市发布《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的通告》,要求不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维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其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循七大原则,包括不改变文物原状;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优先用于公共事业;维持不可移动文物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用途及原功能;鼓励支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依法辟建为博物馆、纪念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的游客承载量;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格落实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应当按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不得增加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安全风险;安全防范设施未达标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和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市文物局将受理监督举报,监督举报受理电话为0532-82876080。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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