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造假的祖先?古代如何惩治造假?古人造假与打假的那些事儿

造假和打假,自古以来都是永久的热点话题。在古代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和保护法,但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看看古人打假的这些事儿,对我们应该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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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知肉有毒不焚毁要受罚。《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不仅如此,唐代还向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宣战,也就是当下说的“打假”。当时,唐代市场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 酒中掺水),未敢故意损人健康。即使如此,唐朝也迅速出台规定予以打击: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 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宋朝之后,历代仍重视食、药品安全。明清时期的食、药品管理更精细,法规更严谨,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

责任编辑:嘉蕊 (本文为中国文物网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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