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县出台历史建筑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6-06-08 15:40:26 作者:尧志刚 来源:浙江文物网 已浏览次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根据《建德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15〕31号))的要求,建德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60万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为此,建德市再次专门制定了《建德市历史建筑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在册的,具有独特地域特点和时代风格的传统建筑,包括民居、寺庙、祠堂、商铺、牌坊、桥梁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共计1217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保护维修、规划编制、利用展示、周边环境整治、白蚁防治、消施设施、安防系统等。
《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保护实施主体为当地镇、村,保护工程所需要间接经费(方案编制、预算编制、代理、招投标、监理、决算审核)由市专项资金支出,工程所需直接经费(工程费),由市级专项按80%给予补助,镇村自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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