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修法:保护和利用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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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28日到今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示,引发各界谈论和争议。毫不意外,先前的争论在2016全国“两会”得以延续,经由媒体梳理,围绕《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代表委员分为“保护优先”和“利用优先”两种观点,各方观点陈述得以在最近几天展开,一部略显冷门的法律修改,缘何引来如此激烈的两会热议?

 

  文物的价值以及保护的必要性,社会各界有共识,而文物保护的现状则一直呈现某种资源不均衡、保护力度有差异的状态。为什么会资源不均?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同的文物背后,拥有或可能拥有怎样的旅游开发价值。基于旅游开发目的而导致的文物热、文物产业化,这些年来并不鲜见,甚至出现以旅游开发为主导的考古发掘项目。从文物身上获利,并非不可以,但以短期的经济利益、地方旅游产业政绩、商业开发为目的,则势必导致文物保护目标被牺牲。

 

  文物保护现状中存在的争议,延续到法律修改层面,观点论战并不意外。事实上,保护和利用并非相互对立和矛盾的主张,无论是现行《文物保护法》还是拟修订的版本,虽立足于保护的目的,但并不排斥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利用优先”观点的个中忧虑,事实上更多是对参与权缺失的担心,但围绕文物的参与主体,不仅是利用上的参与,更应该有保护层面的参与,不仅应当有市场主体的进入,还应当有社会公益组织、机构的参与性和话语权。

 

  是否允许原址重建,是否允许文物场所的商业经营,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否可以分离,这里面所涉及的核心问题,除了立法宗旨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当代人如何看待文物的价值,以及如何合理、科学地利用文物。不少实践案例中,地方政府以发展旅游产业为目的和出发点,对不可移动文物做颠覆性“开发”(几近于重建),在文物建筑内大兴土木进行经营场所的改造,即便是现在被认为“利用得较好”的一些项目,不论是文物价值,还是旅游品质,都可能并不尽如人意。摧毁性地利用不可取,需要法律予以约束和规制,目前的法律实施并不是监管过度的问题,而是远远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权力格局中,文物保护部门相对弱势,旅游开放则有更多话语权,一个是花钱的,一个是赚钱的,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待文物的基本态度。

 

  值得深思的是,无论是主张对文物的利用,还是强调对文物的保护,都把目光对准了政府主管部门这一个方向——放权还是收权。但事实上,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不仅应该有政府主管部门和旅游开发主体,还应有社会公益组织、文物保护学界的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开发,应当有学界和第三方公益组织的声音。最根本的底线在于,不论怎样利用都应当服务于保护这个目的,做不好、做不到保护的工作,那就宁愿它不被利用。

 

  一提开发,就意味着破坏,这一现象的原因并不在于开发的对错,而是参与开发的主体,是否真正具备应有的资质、眼光和对文物价值的认知。对开发主体的选择,不应继续单一地由政府主导,而要有更多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毕竟,文物不仅是单纯的国有资产,不能简单考虑它的增值、收益,还要思考将怎样的文化遗产留给未来的命题。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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