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证据链索回流失文物之范例

       据报道,根据中法两国关于流失文物返还原属地的原则共识,流失境外20余年的32件春秋时期秦国的金饰片,回到了其出土的甘肃省礼县大堡子山遗址,交给了甘肃省博物馆收藏。

 

  这起流失物的追讨,应是中国第一次主动追索文物并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这并不是说这才是唯一的一次成功索回流失文物,至今我国已经从境外索回了相当多的流失文物,但相当多的追讨工作,并不是“主动”所为,如2009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兽首”事件,是媒体曝光、舆论压力之后,官方才有所行动。而有的则是国内收藏家或海外华人巨额拍下文物后捐赠回给了祖国,如郑和真迹“大明楷书御制佛经”。也有的是国际文物保护签约国主动把截获的走私、被盗的中国文物交还于中国,如2011年,美国向中国政府移交了包括唐三彩在内的15件非法入境美国的中国文物,当年澳大利亚也把澳方截获的一尊中国清代观音石像正式移交中方。

 

  但此次珍贵金饰片成功追回,用直接参与追讨工作的国家文物局段勇的话讲,这次对大堡子山流失文物的追索,是我国在发现文物被盗后,立即开展抢救挖掘,启动专题调研,完成流失文物调查报告、建立文物被盗流失的完整的司法证据链,开展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适用法律返还案例研究之后,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编制相关的法律文书,然后主动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致函,表明我国对被盗文物的主权立场,明确提出返还要求。

 

  可见,没有我方主动把追索的法律依据与司法证据做好,没有我方主动向法方和法方关键捐赠人的追索,成功追回是不可能的。金饰片并非是法方截获的非法入境文物,因此我方无法依国际公约要求法方归还。金饰片最后的身份为法国博物馆藏文物,有确定的捐赠人,捐赠人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善意取得”该文物。在我方大量的证据压力及法律诉讼的预期之下,最后安排成捐赠人撤销原捐赠,改捐赠给中方,圆满实现了流失文物返回原属地的国际公约安排。

 

  大量的有关文物的国际公约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或之前签署的,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往往对那些在公约之前流失的文物难以按法律诉讼追回,但90年代之后流失文物,则有一线法律诉讼追讨的机会之窗。金饰片是在90年代流失海外的,这20多年我方一直不放弃追索,这才为今天的顺利追回创造了条件。

 

  我国是文物大国,也是文物流失大国,认真学习该案例,应有多多益处。切不可把追索简单理解为两国外交人员“动动嘴皮”就做好的事。

责任编辑: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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