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拆历史建筑罚款3-5倍
2014-10-14 10:15:38 来源:南方都市报 已浏览次
未来可对广州历史建筑保护进行管理的官方机构:
●市、区、镇街各级政府;相关市直职能部门
●公益性事业单位、国资独资公司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将由市文管委、市名城委合并)
金陵台、妙高台的拆除是广州文保人士的心头之痛,有关历史建筑的认定、修缮和保护此前缺乏相关法规引导。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擅自拆除历史建筑要处以建筑价格3-5倍罚款,而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也将有可能获得政府资金补助。
市、区可设国有公司参与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政府组织实施条例,领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立保护联动制度,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日常巡查、核查、报告等职责。相关市直职能部门各司其责。
除了他们之外,还有谁可以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征求意见稿》一旦实施,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可能会出现几个新机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资独资公司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研究、技术审查、专业培训等具体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可参照设立类似机构。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
《征求意见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资助、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和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了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公司,还有一个广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诞生。该委员会由市文管委、市名城委合并而来。
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资金问题一直是历史建筑保护的瓶颈。未来,历史建筑的修缮可能获得政府资金补助,因为新条例将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征求意见稿》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如果要修缮房屋,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施工方案事先报送房屋管理部门;涉及外立面或结构改变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审查或者许可。
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按房价重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预先保护,并告知所有权人和当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预先保护期内保护线索不得损坏或者拆除。预先保护的期限为发出通知之日起12个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历史建筑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在一些情况下,罚款还不能解决问题,政府部门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原状。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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