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告别“先斩后奏” 还待处罚“通电”
近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公告,就其草拟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摸底、调查阶段,应当向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确认该地块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7月20日《广州日报》)
去年,具有年度文物保护意义的事件——金陵台遭强拆,暴露了商业大潮中文物保护的尴尬处境,追问了商业开发、文物保护、政府监督间难以理清的权责关系。这次沸沸扬扬的强拆事件,也在舆论的口诛笔伐中,令文物建筑的保护得到空前关注,而今拟出台的文物建筑办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大原则——对开发地区的建筑要查清其是否文物,文物部门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算是对金陵台事件一次积极的回应。
现在看来,“文物身份”可以说是古建筑的“免死金牌”。但如果再以金陵台事件为鉴,可以发现,当时由于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尚未公布,金陵台、妙高台有名无分,只能靠一纸“缓拆令”保命。而“缓拆令”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力,最终难阻勾机的摧残。
今年早些时候,广州市第一、二批历史建筑名单陆续出炉,总量升至478处。这478处可以算暂时进了保险箱,而在这478处之外,还有多少来不及“正名”的历史建筑处于朝不保夕的状态,令人担忧。一方面,历史建筑的名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发展;另一方面,对于还处在论证期的建筑要格外“呵护”。众所周知,历史建筑的鉴定是一个专业性强、周期不短的过程。历史建筑“正名”要与商业开发“抢时间”,就必须对处于认证期的建筑有带“电”的禁止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大原则,是个好开端,但对于开发商的“先斩后奏”行为,不妨有更加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来让开发商掂量违规成本,二来让处罚更有底气。金陵台复建,不能造成一个错觉,即历史建筑误拆后可以用复建抵消过错。因而,对于违规破坏历史建筑,特别是“先斩后奏”的行为,什么情节何种处罚,需要有更明晰的规定,这样方能有更大的震慑力与执行力。比如在我国香港,政府制定古迹应急条例,对拆迁过程中,开发商的违规开发行为,将被勒令一年内不能再碰建筑,一碰就要按破坏古迹处罚。而埃及新的古迹保护法案规定,对破坏神庙、古雕像等古迹以及在古迹周围建造房屋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总之,要让法规“带电”,不妨先明晰处罚内容,再“通电”执行,方能为历史建筑“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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