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文物调查不得征房屋
2014-07-10 11:04:57 作者:赖伟行 来源:广州日报 已浏览次
2011年制定实施的《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17号)将于今年届满,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公告,就其草拟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时间:7月9日~18日)。
去年,广州发生了金陵台遭强拆事件。《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摸底、调查阶段,应当向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确认该地块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此外,《办法》还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情况规定应予补偿。
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屋市场价
在市民最为关心的补偿方面,《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以内。同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分摊的超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此外,《办法》还提出,当依法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受轮候限制。
而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廉租房)。
《办法》还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等作出了规定。对于后者,其规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半数人认为不符合规定应组织听证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交付时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相关奖励或者补助等事项。
提交意见途径:
邮寄:广州市德政北路486号之二,邮编:510055;传真:电话:83874700
《办法》摘录
第19条(文物建筑的普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摸底、调查阶段,应确认该地块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普查的,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第21条(补偿标准及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市场价格的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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