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整治鉴定乱象:从顶层体制设计到实践探索

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专家过度介入到具有经济利益的鉴定之中,鉴定界乱象丛生。-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专家过度介入到具有经济利益的鉴定之中,鉴定界乱象丛生。

 

      至本报上周报道《9字真伪困扰一个时代》(详见《中国文化报》2014年3月1日第8版)以来,关于艺术品鉴定乱象的话题也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鉴定乱象早该整治,但如何管,谁来管,怎样治,又该从哪些方面展开治理工作?本文将从5个方面进行阐释。

 

  顶层设计


  如何管理文物鉴定市场


  文化部市场司相关负责人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据《2012中国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统计,2012年我国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为1784亿元。在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艺术品虚假鉴定、虚高评估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文化部对此问题尤为重视,2013年,文化部在国内设立艺术品鉴定试点,同时明确表示文化管理部门不得参与鉴定活动。相关领导也明确表态,“市场能办的事情交给市场,社会可以做的事情应该交给社会。”

 

  文化部市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部门会依法加强对艺术品鉴定活动的管理,但原则是政府不能介入到具体鉴定事务中,不能干预市场的具体行为,而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及经营规范等加强对鉴定主体资质、行为规范、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管理。”

 

  对于目前艺术品鉴定的监管难度,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艺术品鉴定的特性。

 

  其次,立法问题。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艺术品鉴定更没有专门的法规政策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虚假鉴定没有监管和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目前解决“假”的问题,主要还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由法院裁决。

 

  再次,缺乏行业自律和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艺术品行业协会,也没有一个行业经营规范或标准,行业自律的功能完全没有发挥,不利于行业的长久发展。第四,行业诚信缺失严重。在没有法律规范约束,加之我国诚信体系不健全的状况下,虚假鉴定的违法成本低,这也助长了这种不良之风。

 

  目前,文化部从理论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两方面入手,开展对艺术品鉴定的管理。一是在开展艺术品鉴定管理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同时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等省(市)开展艺术品鉴定管理试点,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模式。

 

  目前各省从不同角度进行推进,如湖南出台了地方性艺术品市场管理规章《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北京以雅昌等几家艺术品鉴定单位为试点,以艺术品自身及流转的信息记录为基础,为艺术品鉴定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江苏则成立省级艺术品行业协会,从加强行业自律的角度推进市场规范;浙江则依托省级行业协会研究鉴定行业规范、从业规范等制度。

 

  二是积极推动全国艺术品行业协会的成立,加强行业自律。

 

  三是文化部重视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规范标准的制定,今年文化部委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北京市画廊协会、浙江省艺术品经营行业协会分别开展拍卖行业经营规范、画廊行业经营规范及艺术品鉴定行业规范的课题研究,支持行业协会将课题成果转化为行业标准,在行业内进行推广。

 

  下一步艺术品鉴定管理,一方面加强立法立规,从源头解决管理依据和措施问题;另一方面加强信用监管,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规范艺术品征信体系,逐步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工作。

 

  法律杠杆


  文物鉴定本就有法可依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在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中,对于文物制假、卖假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制售环节尚无法可依,文物鉴定更是处于无监管、无约束状态。民间文物和艺术品鉴定乱象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文物鉴定的法律法规几乎空白、市场监管严重缺失。近几年,业内一直有呼吁,鉴定乱象亟待法律上的规范治理,希望相关部门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文物艺术品鉴定的法律,改变文物艺术品鉴定市场的混乱局面。

 

  对于社会上的此类呼吁,刘双舟表示,在文物及艺术品鉴定问题上,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最多可以解决一些程序问题。“即便有法定的鉴定机构,也只能解决法律上的真伪,事实上的真伪仍不能解决。”刘双舟表示,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判定可能与作品本身的真伪并不一致。艺术品鉴定出现当前这种局面,原因复杂,并不是依靠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

 

  刘双舟曾深度研究《毛泽东肖像》及《池塘》两起我国20多年来艺术品市场上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几乎涉及艺术品鉴定中的所有法律问题。其争议的焦点都是作品的真伪,都涉及艺术品的鉴定问题,但在两起案件的司法判决中,法院不对真伪做评价,其他关于艺术品真伪问题的案件判决都有同样特征,20多年来,没有出现法院只判决艺术品真伪的先例。

 

  “艺术品真伪问题由来已久,艺术风格、艺术品种类繁多,因此,没有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可以完全解决艺术品的真伪鉴定问题。”刘双舟认为,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20多年,艺术品真伪及鉴定成为关注度最高、争议最大,也最难解决的问题,这种局面归根结底是由于中国艺术品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鉴定虽然有科技的手法和标准,但无法全部用法律的条款规范。

 

  “上世纪90年代前,没有艺术品市场,当时文物的鉴定也不是市场化的方式,所以不存在现在的问题。当下,艺术品鉴定领域出现真空,这是市场发展自然产生的结果。我主张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前提下,不要轻易采取法律措施或动用政府干预,国家和相关部门要给艺术品市场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本身有鉴别和筛选的过程。” 刘双舟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淘汰和市场的验证,一批实践性的专家和机构会得到市场认可,鉴定状况也会逐步改观。

 

  鉴定问题虽然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督,但本质上不是法律的问题,不能简单寄望于法律解决。“艺术品鉴定混乱主要不是技术水平高低或者法律缺失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鉴定者和鉴定机构的道德水平问题。”刘双舟表示,目前,艺术品市场的发展与鉴定的诚信缺失形成巨大反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时也无能为力。

 

  对此,刘双舟建议,应优先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涉及艺术品鉴定诈骗等违法行为,有《刑法》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最近判决的诺亚洲际艺术品进出口公司李某某走私艺术品、古董等,4年间偷逃税款1.23亿余元。北京市二中院就根据《刑法》中偷逃税相关处罚,判定其罪行。民间设立鉴定机构,都有工商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相关监管机构管理缺乏经验,现有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发挥作用。”

 

  “我不主张专门针对艺术品鉴定来立法,艺术品鉴定市场发展没有达到必须立法的程度,盲目立法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可能会因有法不依而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公信力的丧失。可先考虑出台行业行为规范或艺术品鉴定标准化规程等文件,条件成熟时再出台相关的法律,并保证出台之后的法律作用。”刘双舟强调。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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