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追索佣金 证据不充分诉请遭驳回
拍卖公司以孙先生拍得价值171万元的四件艺术品后,没有支付拍品价款和10%的佣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支付佣金34.2万元及其利息。4月6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拍卖公司的诉请。
拍卖公司称孙先生在签署了“竞买登记单”,并阅读确认拍卖规则后,参加了“上海天衡2005秋季拍卖会”。通过竞拍,孙先生拍得《麻姑献寿》、《芝鹿图》、《红枫飞禽》、《千年蟠桃》四件拍品,价款金额共计171万元。依据拍卖规则,孙先生应在此后7日以内支付拍品价款及10%佣金,同时委托方应付的 10%佣金也由其支付。但经多次催告,孙先生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因孙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其立即支付拍卖佣金34.2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被起诉的孙先生却称根本没有参加拍卖公司自称的拍卖会。对此,拍卖公司提交了《成交确认书》4份作为证据,以说明孙先生确认购买4件拍品。孙先生看过《成交确认书》说:“这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的呀!”。为了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拍卖公司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回。经审查,该4份成交确认书中买受人一栏所签字迹与孙先生所留样本上的字迹存在明显差异,无法确认系同一人所签。结论是,该4份证据不能证明孙先生买受了所称的4项拍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过程均在拍卖公司的控制下,因此对孙先生参加拍卖并拍得4项拍品的事实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纵观拍卖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明相关事实。其中虽有拍卖公司提供的孙先生本人签字的竞买确认单,但仅凭该确认单尚无法认定孙先生领取了号牌并参加了拍卖会。同时根据拍卖方制订的“竞买人在领取竞买号牌前应当交纳保证金”这一拍卖规则,孙先生未交纳保证金,拍卖公司也承认未收到保证金。法院认为,拍卖公司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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