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文物拍卖等级制会带来市场新格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24日始拍卖企业经营文物许可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涵【2015】2526号)的通知内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拍卖的实际情况,今后我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将不再进行一、二、三类的划分。已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企业均可开展各类文物的拍卖业务,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文物拍卖管理的各项规定依法申请和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新政刚一出台,立即在艺术市场引起轩然大波和广泛热议。这意味着已经实施了近12年的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已被废止,从今往后,北京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可以进行全门类地经营,这势必影响到北京拍卖市场格局的变化,对于市场依然尚处于深度调整期以及一些陷入经营困境的拍卖行无疑是重大利好。那么,这一为中小拍卖行资质松绑的政策真的能促进拍卖行业整体蓬勃发展?未来的竞争形势将会呈现什么样的格局?

 

  拍卖资质等级:制定于特殊背景阶段

 

  “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源于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促使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文物局在2003年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下发了《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在这份文件里,国家文物局要求拍卖企业在从事文物拍卖活动时,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该文件将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文物拍卖法将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石、金属器等;第二类是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是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据此确立了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按此规定,取得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一、二、三类文物,由此类推,取得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相应类型的文物。按照这样的规定,一些新成立的拍卖行在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往往由于规模小、起点低,只能取得拍卖二三类文物的资格,而且必须在规范经营三年之后,并且已经聘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方可申请一类文物经营资质。这一规定从03 年一直沿用至今。制定文物拍卖资质等级的初衷是为了打击倒卖出土文物,故而将出土器物较多的陶瓷、玉、石、金属器划归为第一类。执行至今,还是有效地起到了保护文物资源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先生在接受雅昌艺术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国家拍卖是从90年代开始,03年建立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的时候,正逢我国的文物交易市场较为混乱。虽然1997年实施的《拍卖法》为文物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并没有规定文物拍卖审批制度,加上全国各地古玩市场的兴起与快速发展,导致文物交易出现混乱局面,严重影响文物的保护。为此在2011年,国家文物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整顿规范文物市场方案》,其中治理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控制市场规模和数量’。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了文物拍卖资质许可制。就当时的形势而言,这一措施的出台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松绑在即:政策面期望市场活跃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并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拍卖企业经营文物许可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就是否继续实行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决定》已明确不再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自行决定,因此北京市文物局在第一时间取消了文物拍卖资质等级。

 

  不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北京市文物局之所以以最快的速度取消文物拍卖资质制度,主要基于事实上,艺术品拍卖公司在拍卖前需要将拍品的情况送相关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已经有了前置的审批程序,而且是收费的。在这种情况下,再设置一、二、三类资质的划分,显然是多此一举,也不利于中小拍卖公司的发展,有失市场的公平竞争。刘双舟充分肯定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制度实施12年以来,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推动了文物拍卖企业的优胜劣汰,控制了文物拍卖企业的规模,优化了文物拍卖经营市场的布局和结构,培育了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文物拍卖骨干企业,促进了文物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他同时还认为北京市及时取消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法律方面的原因。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是2003年由国家文物局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通过《通知》的形式创设的,该《通知》本身不属于法律范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物保护法》、《拍卖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国家文物局创设的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是政策原因。近年来,国务院积极推行‘简政放权’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陆续取消了一大批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第三是市场原因。2012年以来,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进入调整期,文物拍卖公司的经营普遍出现困难,具有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征集拍品都很困难,二类和三类资质的拍卖企业经营困难更大,导致国内文物拍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北京作为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中心,迫切需要通过‘松绑’政策来激活市场。”

 

  中小拍卖获益:竞争新格局逐渐形成

 

  显然,取消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对仅拥有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而言,确实是一个利好消息。新规定使他们取得了与原先具有一类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平等竞争的资格。随着这一新政策的落地,拍卖行业内的竞争加大已经毋庸置疑。但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新政仅仅意味着所有拍卖企业获得一个平等的身份,但长期以来,由于拍卖行业资源多半被几家大型拍卖行所瓜分和垄断,因此这些已经拥有众多资源与影响力的拍卖行依然掌控艺术市场的生杀权,新政不会在短期内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刘双舟乐观地认为:“从总体上来说加大了行业竞争,必然会导致拍卖公司更加自律、更快成长,对整个行业长远发展来说应该是良性的。”舆论也普遍认为,取消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除了可以加强拍卖公司自身优化,另一方面,如果其他地方也纷纷效仿北京的做法,将有利于带动地方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多中心化的趋势已经显现,但是由于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区性文物拍卖市场的发展。随着各地方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的取消,地方性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所以这一政策将极大调动文物拍卖企业的积极性和民间文物收藏的积极性,有利于盘活文物拍卖市场。

 

  北京文津阁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仅具备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其董事长王维对雅昌艺术网说:“文津阁目前拥有的是二三级资质,这则通告对我们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根据文物资质的申报条件和以往的经验,在现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我们事实上已经拿到一类的资质了!文津阁完全具备申报的资质和条件。”记者相信,虽然单从文津阁一家小公司身上还看不出太大的影响力,但是从整个艺术市场来看,肯定对拍卖行业的框架产生巨大影响。首先从拍品结构上来说,资质瓶颈被突破,便能够让更多拍卖机构挤进瓷器杂项中来。将这个竞争障碍消除,竞争格局形成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以前可能只有几家拍卖行可以拍瓷杂,现在所有的文物类拍卖行都具备了这个资质。也许不会立马显现效果,但格局肯定已经发生变化,并且影响力将会随着时间而逐渐加强。王维此时特别提到:“拍卖行办得好不好,并不能仅仅依靠资质,更主要的还是要提升自身实力,竞争的加大也必然导致优胜劣汰。整个拍卖行业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期,以前做拍卖都是在追求‘量’,追求较高的拍卖成交额。而经历了几年的调整期之后,现在开始有很多的公司意识到,追求的应该是品质,不在多而在于精。对于拍品要有更多的学术层面和艺术层面的深层次发掘,同时拍卖行业的结构也面临一种新的调整。回归拍品本身,扎实走好拍卖的每一步,又能比较合理地去利用好现在这个规则是最重要的。只有这样,我觉得才可以在下一拨的竞争中获得比较好的机遇。”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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