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修订拍卖法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
拍卖市场大诚信问题多代表建议修订拍卖法
张兆安代表同时表示,要堵住拍卖行骗高额服务费漏洞
近年来,艺术品拍卖市场生意红火,但拍卖市场也充斥着假拍、拍假、骗取鉴定费、图录费、佣金费等乱象。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建议对现行《拍卖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近日市民朱先生爆料称,曾在“比德”鉴定藏品,经事先估价,支付4万元服务费,而拍卖会上,不到一分钟该藏品就宣告流拍。同样的情况并非朱先生一人碰到过,也并不是发生在“比德”一家,尽管后者经证实根本没有拍卖资质。《拍卖法》第56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即使拍卖未成交,拍卖人仍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费用,此规定在张兆安代表看来存在不合理之处。
“目前,拍卖行利用不能保证不拍假,任何专家也不能保证不走眼为由,进行假拍、拍假、骗取鉴定费、图录费、佣金费。”张兆安认为,《拍卖法》的修改应从收费处入手,借鉴居间合同中居间不成的,中介公司不得收费的办法,通过立法规定拍品不成交不准收取任何费用,拍品只有成交后才能收取图录费、鉴定费等。“在市场经济规则下,任何企业不能只赚不赔,而有诚信、有能力的拍卖行才能生存和发展,企业诚信的建设才能有动力。”他建议将《拍卖法》第56条第三款修改为:“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成了某些拍卖公司和专家营私舞弊的后盾,成为收藏爱好者眼中直接导致拍卖市场乱局的保护伞。
尽管古玩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很难做出保真,国际上也未对拍卖行做出保真要求。但不能据此就放任其任意损害买家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不知道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事先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者品质、瑕疵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为保障专家鉴定的权威性,张兆安建议省级及以下的文物鉴定机构对普通公民开放,建立文物鉴定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并制定《文物评估认定条例》。“在《文物评估认定条例》明确规定,对鉴定专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从专家库中摇号选取数名专家,让这些专家分别鉴定拍卖品,禁止专家之间互相通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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