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八类文物不许拍卖

  □据新华社

  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意见明确下列八类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意见强调,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另外,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在我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这些文物可以交流

  除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同时,市民要想让自己收藏的文物在市场上交流,必须到省级以上文物单位提出申请,得到相关许可后才能进行文物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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