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人拍卖手稿所得个税减半
广州地税明确个人拍卖收入缴税四大事项
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个人拍卖财产的所得,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界定个人拍卖收入?取得拍卖收入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拍卖收入有没有减免税优惠政策……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存在的上述疑问,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出台了《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首先界定个人拍卖收入
哪些个人拍卖收入要缴纳个税?《指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个人(或机构)通过委托境内拍卖单位转让私人财产取得的应税所得,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拍卖行代扣税并开凭证
《指引》明确,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拍卖单位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所得额、扣缴税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如果居民个人是委托境外拍卖机构拍卖私人财产取得的应税所得,则应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要求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指引》还规定,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拍卖单位应开具凭证。
《指引》还要求,拍卖单位应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账簿,并妥善保管备查账簿10年。备查账簿的内容应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表》,个人身份证件、文物部门认定证明、相关税费凭证、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发票的复印件等。
三种人享税收减免优惠
《指引》明确,残疾、孤老和烈属转让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减征50%个税的优惠。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向拍卖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如纳税人在本市有任职单位或开办、投资经营实体的,可向任职单位或投资经营实体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申请。然后由拍卖单位按照税务机关减免审批意见扣缴个人所得税。
缴税税率要看“所得项目”
《指引》特别指出,拍卖单位应根据拍卖物品的不同性质来确定正确的“所得项目”,以此扣缴申报个税。
一、“所得项目”是“特许权使用费用”的,适用20%的税率。
这类拍卖物品所得是指:个人拍卖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其中,文字作品包括字画和图片,其他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
二、“所得项目”是“财产转让所得”的,适用税率分为:据实征收为20%;核定征收为3%(海外回流文物为2%)。
这类拍卖物品所得是指:个人拍卖除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据实征收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拍卖成交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关税金及附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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